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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管理规定(暂行)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3日 16:24访问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学校财经纪律,规范教职工借用公款行为,确保学校资金安全,避免出现不良呆账、坏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借用公款的范围包括日常零星办公支出、外出进修学习、培训、出差、招生宣传、应急维修等公务需要。非公务事项不得借支公款。

第三条 借用公款人员必须是学校在职在编人员,其余人员不得借用学校公款个人借款金额一般不超1万元,有特殊需要的,由借款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讲明借款理由,提交相关依据),依次由处室、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第四条 借款人办理退休、调动、离职、辞职等事项的,先核实借款情况,对还有借款未核销的,必须先归还借款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借用公款的原则

第五条 预算控制原则。借用公款应有对应的经费预算或经费来源,严禁无预算借支。

第六条 专款专用原则。借用公款应专款专用、一事一结、禁止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原则上坚持前账不清新账不借一年多清年底必清的工作机制,不得长期挂账,不得转移、混淆债权或债务,做到资料全、账目清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后勤、团委、院系党总支等部门经批准后可以到学校财务处预借少量备用金,用于公务活动和业务需要,并且严格遵守“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八条 根据《肇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肇财库〔2012〕18号)要求,对符合刷卡条件的,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的,财务人员不予报账核销。报账人员应加快报账工作至少给予财务部门5天出账时间,如还款时间较近借款人应先行垫付,且在报账时提醒财务人员加急办理。若产生的银行滞纳金由个人负责

第三章 借用公款的审批程序

第九 经费借款审批流程如下:

借款人填写学校借款单据并附相关借款事由材料,经分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财务处审核,再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对大额资金的个人借款行为,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借款全额达到三重一大规定金额的,需经学校审计处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公款。

第十 借款人借用公款时,必须规范填写借款单据,写明借款用途、金额和承诺的还款时间,有相关资料作为支撑的,必须附上相关的支撑材料。

第十 财务处审核人员应当切实加强审核监督,严格控制借款金额,对明显超出实际资金需求、手续不齐全、未按程序审批的借款,不得办理任何借款手续。

第四章 借用公款清算期限

第十 借款人员应在公务办结后15天内,持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资料,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及时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报销结算手续;其他特殊借款,应在计划还款期内及时归还。

第十 学校财务处借款专账,借用公款人员前来财务借用公款时,由财务审核人员及时登记,并在还款期限到期前7日内提醒借款人。

第十 借款人应在公务办结后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无特殊原因超过3个月未报销或还款的,学校财务处出具扣款通知书,报经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并根据借款金额大小,从借款人有关收入中一次性或分期扣回。

第十 经查实无法一次性还清的,要签订还款协议分期还款,对无特殊情况拒不还款的,依法依规追缴。

第十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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