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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批制度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2日 15:59访问次数:

(2006 年1 月1 日实施生效。2009 年9 月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 年12 月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 年9 月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一、为了规范学校经济业务活动,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建立授权、审批等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必要的控制和监督。财务处对未经授权、审批的业务拒绝给予支付。

 

二、审批权限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一)借款审批权限。因公出差借支由分管校长审批,后办理借支手续。

 

(二)用款审批权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福利性支出由有关部门加具意见,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分管校长复核后,由校长审批,交由财务处核发。

 

(四)学校资金除因公务外,与学校业务无关的借款一律不予审批。

 

三、审批程序。借款10000元以下的必须提前一天告知财务处,便于准备现金。经手人办理各项用款事项后,凭财税部门认可发票等原始凭据,填费用报销审批单或差旅费报销表,由证明人签名后,交财务审核后,按审批权限呈学校领导批准。最后办理付款手续。

 

四、收入的管理

 

(一)收入是指学校开展专业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内容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教育事业经费。

 

2.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即开展教学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4.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捐赠收入等。

 

(二)所有预算内外的资金收入均由学校统筹使用,各处室不得私设小钱柜或截留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支两条线要求上缴财政专户。

 

(三)财务收费人员收款后开具发票。收到的现金要认真鉴别真伪,及时送存银行。支票收入要及时送缴银行,如发现送交的支票印鉴或数字不符时,应立即通知经办人,督促其负责要求对方更换支票,使资金及时收回。

 

(四)因特殊原因造成的应收未收款,经办人有责任负责追回。如不能收回造成呆账,有关处室或经办人员要书面说明原因,报学校领导研究,作进一步处理。

 

(五)临时收费要求。活动责任部门须提前1周向财务处递交收费申请(含收费标准内容),以便财务处向省发改委申请办理收费证明。需财务处到场地配合收费的须提前3天告知收费场地具体位置,以便财务处申请布置临时收费设施,如拉线和架设银联收费专用通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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