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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2日 16:00访问次数:

(2006 年1 月1 日实施生效。2009 年9 月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 年12 月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 年9 月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一、仪器、设备管理

 

(一)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以下6大类:

 

1.房屋和建筑物。即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职工食堂、附属医院、招待所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纪念碑或塑像、水塔、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2.专用设备。即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子仪器、电教设备、分析测试仪器、体育器械等。

 

3.一般设备。即指学校的行政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家具、交通工具、各种器具、安全消防设备、炊事设备、清洁卫生设备、生活用具。

 

4.文物及陈列品。即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5.图书。即指学校图书馆和各科资料室阅览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

 

6.其他固定资产,即指没有包含在以上各类中的固定资产。    

 

(二)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标准

 

行政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教学、科研设备1500元以上。 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但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大批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1.固定资产。 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教学科研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行政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批量图书及批量达不到单价起点的家具,必须办理固定资产手续,教学科研设备费固定资产手续归口 到设备处办理;行政设备费归口到后勤保卫处办理;图书费归口到图书馆办理。

 

2.低值易耗品。 凡达不到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即单价500元以下),但民用性较强,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物品,如小型计算器、工具等。

 

(三)仪器设备购置和验收

 

1.对需进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管理的财产、仪器设备,购买之前必须由职能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审核,单价或批量总价在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还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招标采购。

 

2.按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由教务、总务、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招标工作,负责确定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要求。购置其他仪器设备,必须实行货比三家择优购置的原则。

 

3.仪器设备的验收

 

(1)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使用处室验收,技术性较高的由教务、总务(处)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验收。

 

(2)验收的基本要求:检查其品名、规格、型号是否相符;检查说明书、合格证、零配件是否齐全;外机试验;填写验收单。

 

(3)验收时如发现残缺、毁损、数量与规格不符,性能不合格时,应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查明原因,研究处理意见。

 

(四)仪器设备报增、建帐

 

1.凡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仪器设备(包括购买、赠送、调进、自制等)均由物资主管处室按原始单据填写“验收单”,并进行记帐、建卡,“固定资产管理卡”一式两份,一份存设备科,一份留使用部门。上述手续不全者,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原始单据主要指合同书、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发货单、统一发票等。填写“验收单”之前必须经过验收,并在原始单据(主要是统一发票)上有采购人、验收人、批报人签名,否则不予报销。

 

2.仪器设备以原始价值入账。仪器设备的原始价值,是指在投入使用之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税金和安装费等的费用。因增购辅助设备或加工改制而增加了辅助设备的数量或提高了质量者,按原有设备账面原值减去改装、改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装、改建所发生的支出计价。新增加的辅助设备,按主机编号填写验收单和卡片,办理报增手续。

 

3.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核对,保持本处室的仪器设备的帐、卡、物相一致,每年与设备科对帐一次。

 

(五)技术管理

 

1.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

 

2.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中级以上职称或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人员负责管理,建立技术档案,技术资料(说明书、图纸、保修卡等)要装入档案,妥善保存。

 

3.贵重仪器设备要制定出操作规程、建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做到随时有人保养和维修。使用贵重仪器者,事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必须做好使用资料(包括故障、维修、当事人、机时等)的记录。

 

4.在用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改,如确实需要拆改时,要经学校领导批准。属贵重仪器设备需拆改必须经总务、教务、财务处审查,报学校领导批准,否则追究责任。

 

5.重视技术安全,防止发生技术事故。

 

(六)仪器设备借用

 

1.学校内各处室之间借用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长批准。校外借用仪器设备,需说明理由,经学校领导批准并报财务、总务、教务处备案。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特殊情况应报请学校领导批准。上述仪器设备的借用,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要有借还时间和经办人的记录),若有损坏,借方应负责维修和赔偿,违反规定私自借出仪器者,一律追究当事人责任,包括造成损坏和丢失的经济责任。

 

2.在用仪器设备,一般不许借出在教工家中或学生宿舍内使用,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借出时,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并向管理人员办好借用登记手续后方能借用,限期归还。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设备,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若有损坏丢失,一律按有关规定赔偿。

 

(七)各处室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验和及时维修,按不同性能和要求做好防火、防锈、防尘及防盗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发现仪器损坏、丢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写出详细书面材料报告学校领导和资产管理部门。

 

(八)闲置仪器设备的管理

 

1.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实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2.经查明原因确实无用的仪器设备,要及时向教务、总务、财务处报送积压仪器设备清单,以便调剂,所有可调剂的积压仪器设备,统一由教务、总务处处理。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教务、总务处根据先校内后校外的调剂原则,进行有偿或无偿的调剂,所得收入全数入设备费科目,校外的调剂需报学校领导批准。

 

3.学校处室之间因工作需要,某些仪器设备可以互通有无,双方自行商定有偿或无偿调拨,主管校长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九)仪器设备报废处理的规定

 

仪器设备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电子仪器使用年限在5-8年以上,机电产品在15年以上,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2.损坏的仪器设备虽可修复,但维修费用接近现行市场价格的。

 

3.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低劣,损坏严重、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4.部分仪器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报废的。

 

(十)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审核与批准程序

 

1.使用单位必须组织2-3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认定符合报废的仪器设备,填写“仪器设备报废送审表”经(处)主管校长签字后,报财务处。

 

2.单价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学校领导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单价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财务处根据仪器设备的贵重情况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报学校领导审核,并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报废和进行账务处理。

 

3.经审批报废的仪器设备办理销账 、销卡后,上交教务、总务处统一处理,其他职能处室不得擅自处理。

 

4.部分仪器设备只是性能下降,仍可使用的,可转低值仪器设备继续使用。

 

5.仪器设备报废所得收入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补充设备经费。

 

(十一)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

 

1.凡使用仪器设备、器材均应遵守设备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如有损坏、丢失属责任事故的,除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同时要进行经济赔偿。凡属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在使用时确实难于避免而引起损坏及因使用年久自然损耗,不属于本范围。

 

2.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责任事故,使仪器设备、器材造成损坏、丢失应予赔偿:

 

3.对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互相推诿,态度不好,损失重大,后果严重者,除责令其经济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

 

(一)材料和低值品、易耗品范围

 

 1.材料:泛指一次使用即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品,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2.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1500元以上)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科教器具及机电产品等。

 

 3.易耗品:指低值品范围内,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易耗物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劳保用品等。

 

(二)物品的购置和验收

 

1.物品的购置,实行计划管理,各使用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精打细算,制定出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编报计划时尽量将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厂家、用途写清,如填写错误,造成损失,由编报单位负责。

 

2.学校物品采购,原则上由物资主管部门办理,但因人力和技术力量所限。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但不得擅自购买计划以外的物品,否则不予报销。

 

3.购回的物品必须及时认真验收,办理入库手续,验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

 

(三)物品的管理

 

学校物品的管理分两种形式:库存物品的管理;在用物品的管理。

 

1.物品的管理

 

物品入库后,计帐员或保管员要按物资的分类要求及时记入明细帐,填清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并在帐面上要反映出存入、发出、结存的数量;物品的领发:各使用部门需要领用物须经过设备、后勤保卫处负责人批示后,经主管人员核实数量方可领出。对贵重稀缺物品的领用,应严格执行有关制度,须设备、后勤保卫处负责人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才能领用,领用时要有本室两人两人在场和保管,要有详细的使用计量记录;要加强对库存物品的防护和库数量品种的管理,严防损坏丢失和不合理的积压及变质。

 

2.在用物品的管理

 

在用物品应建立登记本,备用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贵重、稀缺和民用性强的物品应单独设立登记本;各使用部门对在用物品要勤俭节约,防止浪费,合理使用,废旧物品不能随便处理,应报告主管部门进行回收处理。

 

3.危险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物品的帐务处理

 

1.物品管理部门与财务对口的一级分类帐,应有金额记录。

 

2.仓库要设置明细帐,并按照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3.保管和记帐人员在接收和使用帐本时,要在启用页上签字并注明启用日期,交接时要手续完备,由经手人和监交人签字,并注明交接日期。

 

4.物资主管部门每半年与仓库、使用部门对帐一次,使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各仓库要做到日清月结,每一季度报表一次。

 

5.购入、调出、赠送物品的单据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的签字才能开出增报单,然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帐手续,各使用部门和仓库,要保管好增报单据,并根据增报单分类情况人帐。

 

6.报废、调剂、调拨、报损、变价出售、借用以及借出物品,由有关领导按权限批准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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