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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稽核制度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2日 15:54访问次数:

(2006 年1 月1 日实施生效。2009 年9 月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 年12 月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 年9 月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一、内部稽查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法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监督,促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

 

二、根据会计工作规范要求审查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和填制人姓名。业务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员签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外文原始凭证必须译成中文。审批手续完备。对不合法的经济业务和涂改伪造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三、记帐凭证的复核。对填制完毕的记帐凭证要进行复核,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备、分录正确,并与所有附原始凭证内容、张数相符。有关人员签章、加盖戳记、编号。

 

四、帐簿的检查和核对。帐簿检查和核对的内容是:各种帐簿启用、移交手续是否完备。帐簿的保存方法和存放地点是否妥善。帐户记载的内容是否与其对应的记帐凭证相符。总分类帐与其相对应的明细分类帐月末金额是否相符。帐户记载错误的纠正方法、结帐转帐方法是否按规定办理。帐簿的销毁是否按规定期限并办理销毁手续。

 

五、会计报表的审核。按会计报表的编报要求做到:编报及时,份数齐全,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表与帐、表与表之间、本期与上期之间的对应关系要衔接。签章齐全。按规定编号、装订、存放。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六、票据和印章的管理。

 

(一)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特殊情况不能填写金额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支款限额。

 

(二)财务人员所用印章不得外借使用,印章分人管理,不得一人保管所有印章,因其他需要用财务印章的,实行登记使用管理。

 

(三)收据、发票的购、领要严格管理,设立“票据备查簿”进行登记。

 

(四)逾期未用或作废的票据要及时收回注销,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

 

(五)因管理不善遗失空白票据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领用人负全部责任。

 

七、银行帐户的管理。根据银行帐户管理法规定开立、使用和撤销银行帐户,不得出租、转让本校帐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因违反规定使用银行帐户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经办人负全部责任。

 

  1. 设置财会岗位责任制和计算机管理权限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财会工作进行适当的分工和授权,明确岗位责任,形成相互牵制和监督的会计核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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