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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2日 15:56访问次数:

(2006 年1 月1 日实施生效。2009 年9 月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 年12 月15 日第二次修订案生效。2016 年9 月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端州区、鼎湖区和高要南岸镇等地以外的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五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六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关于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卧的处理。出差人员原则上应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关于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及类似情况)的处理。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以及符合乘坐高等级交通工具而改乘低等级交通工具等类似情况),不给予补差。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省内到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7市每人每天:厅级550元、其他人员450元;到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所辖区每人每天:厅级530元、其他人员420元;到上述13市所辖县市每人每天:厅级500元、其他人员400元;到肇庆市所辖县市参照此标准。

省外按《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关于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住无住宿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交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以报销差旅费。

出差人员参加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实际发生住宿费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参照前项执行。

差旅费管理办法按照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执行,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同时,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将较高和较低价位的房费统筹使用。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其中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关于市内误餐费的处理。单位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内联系工作,未能在联系工作单位解决午餐或晚餐(不包括早餐),而必须在外买食者,有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每餐可领取误餐补助费40元(上限标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参加包食宿的会议或培训,会议期间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以出差自然天数为限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除特殊情况,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只能报销从单位出发和回单位当天的市内交通费,参会期间不再予以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五章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肇庆市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市内交通费和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会议和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由举办方按照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学校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回学校报销差旅费(如果会议方有安排指定酒店,则按照指定酒店开具的会务费实报实销,如会议方没有安排住宿酒店,则按照前款规定报销伙食费和住宿费,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参加国家和省级党政机关、工青妇团体举办的党员培训班、任职培训班、干部培训班(不含访问学者、学历、学位教育等),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公交费按照前款差旅费规定执行;学习期间伙食费自理的,凭培训通知回学校报销学习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公交费。

第十七条到端州区、鼎湖区和高要南岸镇等地以外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被省直单位选调(抽调)到省直单位挂职锻炼或开展专项工作的,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一)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学校差旅费补助标准回学校报销。

(二)在省直单位挂职锻炼或专项工作期间,每人每个工作日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由选调(抽调)人员的省直单位报销,在学校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被省市有关部门(抽调)到单位常驻地外挂职锻炼或开展专项工作的,凭有关部门的公函,按照市直有关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有原单位在市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和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六章 教职工探亲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单身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计算方法是:在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个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第二十条 教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不分职务年龄,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可按实报销硬席卧铺票。

(二)乘轮船的,按实报销三等舱位票。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的,按实报销车票。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原则上不得报销出租车票。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订票费、托运费,以及期间参观、游览等项目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七章 其他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学校安排学生外出参加竞赛、实践、调研等活动,交通工具按教职工探亲差旅费标准乘坐,住宿费按每人每天200元为限额标准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40元和30元定额包干。

第二十三条学校科研项目校外成员的差旅费参照本办法执行。学校聘请校外专家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市直机关人员为本单位工作应由本单位承担相关差旅费用可予以报销(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规定由其自行承担的除外)

关于出差人员公杂费的处理。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有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凭合法的票据报销。

关于私家车公务出行的处理。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因此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如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保养维修费),只给予报销相关市内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学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差旅费报销审批规定:

为了保证经费支出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要求办理差旅费报销时必须持当时实际取得的票据报账,不得采用其他票据顶替。报销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报销单,经学校财务处审核之后,先送所属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再送校长审批。对于遗失单程的车、船、飞机票,必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遗失票据的名称、交通起止地点、时间、金额及遗失原因,由所在部门或教研室加盖公章后,按核定票价的85%给予报销,否则不予报销。往返全程均没能提供有效票据的,不得报销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
下一条:内部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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