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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2日 15:58访问次数:

 (2016 年9 月20 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机制,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是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各类学生应加强对缴纳学费的认识,积极主动地缴纳学费。

学校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各项代收费用。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采取“老生老标准,新生新标准”的原则。各项代收费用,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在财务处登记备案报市发改局和物价局备案后,由财务处统一收取。

本办法适用范围:在校全日制大专生、成人本专科生及各类培训班学生。

第二章 收费管理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收费项目的立项、收费标准的报批、收费时间的安排、收费工作的组织、收费数据信息的提供与传送和收费、退费的管理工作。

学校学生处、教务处、综合办、实习就业指导中心、职成处、各系部是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实施部门,对学生催缴学费、住宿费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学费、住宿费及时足额上缴学校。

学生如因调整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学生处或综合办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以利于保证学生住宿费管理信息的准确性。

每学年开学前为集中收费时间。学生务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将学费及住宿费存入指定的个人账户,由财务处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统一划转。学生个人账户在校期间不得销户,如不慎将存折或缴费银行卡遗失,须在指定银行另开个人账户,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帐户变更手续。

财务处一般不受理学生的现金缴费(成人教学和临时收费项目除外)。各项费用划转后,在开学报到期间,财务处将及时打印缴费清册分发各有关部门,各部门据此对缴清学费等费用的学生予以注册;学费及住宿费收据由财务处集中打印,统一发至各部门,由学生到所在学院领取。学费及住宿费收据是学生缴费的依据,学生应妥善保管,丢失不补。

第三章 收费标准

   财务处收费时必须严格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

学生学籍发生各种变动时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标准收费:

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复读后按复读学籍所在班级标准收费。

留、降级学生:按留、降级后学籍所在班级的标准收费。

转学转专业学生:按其所转入学院、年级、专业标准收费。

第四章 缓缴及减免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学生本人须提供书面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提出缓缴学费的书面申请,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经所在学院领导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到财务处备案。缓缴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对于缓缴期过后,仍然不能缴费的学生,按拖欠学费处理。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予减免学费的学生可向系部和学生处申请减免学费,并报学校财务处审核后交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关于学生退费

第十五条学费退费的规定:

学生经学校批准退学,按以下原则办理退还学费:学生已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一个月以内的(含一个月),按年收费标准的 75% 退费;超过一个月但不超过一个学期的,按年收费标准的 50% 退费;超过一学期者不再退费。

学生申请转学不退学费。

发生意外事故的学生,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折算扣除后退还学费。

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触犯刑律等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以及私自离校的学生,其所缴的费用均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住宿费退费的规定:

1 、新学年开学时,每位学生无论是否住宿学校,均须按当年学校通知的收费标准将住宿费存入缴费银行卡。若申请走读,需在每学年的9 月 15 日 以前(新生为 9 月 30 日 以前),填写《广东大学学生外宿登记审批表》,经所在学院批准,由学生处或综合办核对,财务处予以全额退费。

2 、每年9 月 15 日 (新生 9 月 30 日 )以后申请走读的学生,一个月以内提出申请者,按学年收费标准的 80% 退费;二个月以内提出申请者,按学年收费标准的 70% 退费;超过二个月不再办理退宿退费。

3 、退学、转学等的学生,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六章 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凭财务处打印的缴费清册注册。根据教育部最新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的规定,凡不缴纳学杂费者,各学院不予注册。

第十八条凡无故欠费的学生,取消其评优、入党、获奖学金资格,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对无故欠费的学生,每月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适当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条对欠费学生,财务处扣发生活费等各项补贴,所扣款项冲减欠费,待缴齐应缴款项后再恢复发放。

第二十一条对毕业离校前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暂缓发放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或考取研究生的录取通知书等,学校各部门不得向欠费学生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以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编号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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